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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聚焦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邻车库的邻居安装监控侵犯隐私诉请拆除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邻居在车库两侧墙壁上安装监控摄像头,致使原告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应当承担拆除的法律责任,但两个摄像头中,与原告车库不相邻的摄像头,距离原告车库较远,影响较小,而与原告车库相邻的摄像头,可以对原告及亲友出入车库等行踪轨迹进行采集,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拆除与原告车库相邻方位上的摄像头,另一个摄像头不必拆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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